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

2023-11-27  来自: 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4

承办人: 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   徐风文   刘程成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8月15日到威海某建筑集团工作,但是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筑集团2012年10月份统一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自始至终都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2日建筑公司违规辞退陈某。2013年4月9日陈某向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加班经济赔偿金938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199元、拖欠工资2900元。


翟某于2010年5月14日到威海某建筑集团工作,但是2010年5月14日至2012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筑集团2012年10月份统一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自始至终都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2日建筑公司违规辞退陈某。2013年4月9日翟某向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加班经济赔偿金10968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635元、拖欠工资2320元。


承办过程:


徐风文、刘程成律师受申请人陈某、翟某的委托,刘律师出庭,先表达了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在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后,进行了答辩。针对本案的情况,首先明确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陈某、翟某在诉讼时效期内,所以申请人对陈某、翟某的请求基础存在。(陈某在诉讼时效期内,翟某过了诉讼时效期外,对翟某也提出来,能主张就往法律上靠)。这也是刘律师替申请人答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申请人提交了银行出具的工资卡明细,及完税证明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年限;提交了单位主任出具的单位辞退的证明(未盖公章,未出庭),证明二申请人系被违规辞退。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入厂之日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提出否认辞退证明,表明未辞退二申请人,还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到单位上班。


两份劳动合同用以否定了双倍工资的诉请,刘律师通过和申请人沟通,当时建筑集团2012年10月份统一跟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合同。其内容及时间是事后添加。申请人陈某、翟某提出做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因为刘律师以前办过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案子,山东省内还没有鉴定机构有资质做鉴定,国内鉴定机构鉴定的条件要求高,鉴定技术不成熟,并且来往车旅费及鉴定费花费大。刘律师提议找工友作证该合同是厂里统一签订的空白合同。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当事人作出不做鉴定的决定,时候必要可以找证人。


经过开庭前徐主任的指导,经过激烈的庭审过程,经过刘律师的精彩辩论,从法理和情理上把被申请人建筑公司的代表驳倒,被申请人建筑公司开庭结束后最终同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书,共支付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赔偿金、拖欠工资25568元。


承办结果:


当时人事后快速的拿到了上述款项,感到很满意。主动来到律所,对徐风文主任及刘律师表达了谢意。


律师团队/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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